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金訴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原告 蔡秭盈 訴訟代理人 詹建弘 被告 陳元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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