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徒刑3月15日│徒刑3月15日│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中旬│96年2月中旬│96年2月中旬│96.3.17│││某日│某日│某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428│度偵字第3428│度偵字第3428│度偵字第3428│││號│號│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實││618號│618號│618號│618號││審├────┼──────┼──────┼──────┼──────┤││判決日期│96.6.14│96.6.14│96.6.14│96.6.1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618號│618號│618號│618號││決├────┼──────┼──────┼──────┼──────┤││判決確定│96.7.16│96.7.16│96.7.16│96.7.16│││日期│││││├─┴────┼──────┼──────┼──────┼──────┤││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執││備註│4267號(96執│4267號(96執│4267號(96執│4267號(96執│││減更5104)│減更5104)│減更5104)│減更5104)│└──────┴──────┴──────┴──────┴──────┘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徒刑1月15日│徒刑1月15日│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5.8.15│96.2.1│96.3.4│96.1.25│├──────┼──────┼──────┼──────┼──────┤│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938│度偵字第2938│度偵字第2938│度毒偵字第│││號│號│號│99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上訴字││實││563號│563號│563號│第1873號││審├────┼──────┼──────┼──────┼──────┤││判決日期│96.6.14│96.6.14│96.6.14│96.8.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上訴字││判││563號│563號│563號│第1873號││決├────┼──────┼──────┼──────┼──────┤││判決確定│96.7.16│96.7.16│96.7.16│96.9.21│││日期│││││├─┴────┼──────┼──────┼──────┼──────┤││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執│彰化地檢96年││備註│4284號(96執│4284號(96執│4284號(96執│度執字第5700│││減更5104)│減更5104)│減更5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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