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簡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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