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振海
訴訟代理人  劉家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建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建樵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理由參第一審於106年1月3日之裁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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