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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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0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冠群 債務人 吳金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冠群前就讀醒吾高中時,邀同吳金郎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2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6,508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吳冠群於97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至98年2月25日聲請人轉催收日止,尚積欠新臺幣37,75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金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