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西大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六十六萬零九十六元,折合銀元一百二十二萬零三十二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一元,折合新台幣四萬零二百六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零二百十八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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