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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