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丁○○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2段13號2樓,被告丙○○、乙○○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