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4月29日判決,於97年6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品危害防制條例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22│96.11.09│96.11.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97號│偵字第3178號│偵字第317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38│97年度訴字第126│96年度訴字第1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7.04.29│97.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38│97年度訴字第126│97年度訴字第126││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21│97.06.02│97.06.02│││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495號│字第1617號│字第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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