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已經判決或裁定予以減刑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附表:聲請人甲○○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09.24至│93.02.07│94.10.11││年月日│93.10.07│││├────────┼────────┼─────────┼────────┤│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2年度偵│花蓮地檢9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95年度偵│││字第1572號等│第1572號│字第984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01│93年度訴字第101│95年度易字第74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4.08.04│94.08.04│95.07.31│├─┼──────┼────────┼─────────┼────────┤│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01│93年度訴字第101│95年度易字第74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4.11.23│94.11.23│95.08.2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或罪金金額或褫奪││科罰金以新臺幣9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公權期間││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花蓮地檢95年度執│花蓮地檢95年度執│花蓮地檢95年度執│││字第386號│字第386號│字第206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贓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07.05│95.04.30│95.02.07││││││├────────┼────────┼─────────┼────────┤│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6年度偵│花蓮地檢96年度偵字│花蓮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99號│第992號│字第379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花簡字第│96年度花簡字第261│96年度花簡字第││實││233號│號│853號││審├──────┼────────┼─────────┼────────┤││判決日期│96.03.26│96.04.09│96.11.27│├─┼──────┼────────┼─────────┼────────┤│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花簡字第│96年度花簡字第261│96年度花簡字第││決││233號│號│853號││├──────┼────────┼─────────┼────────┤││判決確定日期│96.04.13│96.04.24│97.02.26│││││││├─┴──────┼────────┼─────────┼────────┤│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6月,如││或罪金金額或褫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公權期間│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花蓮地檢96年度執│花蓮地檢9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97年執字│││字1039號│1712號│589號│└────────┴────────┴─────────┴────────┘┌────────┬────────┬─────────┬────────┐│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藏匿人犯│行使偽造私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6.10│95.09.05│92.01.2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96年度偵字第4323│96年度偵字第2248號│95年度偵字第490│││號││號、第1552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宜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花簡字第│96年度花交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208││實││993號│519號│號││審├──────┼────────┼─────────┼────────┤││判決日期│96.12.25│96.10.15│97.01.09│├─┼──────┼────────┼─────────┼────────┤│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宜蘭地院││定├──────┼────────┼─────────┼────────┤│判│案號│96年花簡字第993│96年花交簡字第519│96年度訴字第20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7│96.11.05│97.02.01│││││││├─┴──────┼────────┼─────────┼────────┤│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16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21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如││或罪金金額或褫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公權期間│9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花蓮地檢97年執字│花蓮地檢96年執字│宜蘭地檢97年執字│││495號│2688號│311號│└────────┴────────┴─────────┴────────┘┌────────┬────────┐││編號│10│├────────┼────────┤│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12.02、││年月日│95.01.05│├────────┼────────┤│偵查(自訴)機關│95年度偵字第490││年度及案號│號、第1552號│├─┬──────┼────────┤│最│法院│宜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8││實││號││審├──────┼────────┤││判決日期│97.01.09│├─┼──────┼────────┤│確│法院│宜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01│││││├─┴──────┼────────┤│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6月,如││或罪金金額或褫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公權期間│900元折算1日。│├────────┼────────┤│附註│宜蘭地檢97年執字│││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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