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035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㈠國宅基金新台幣捌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㈡銀行資金新台幣玖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㈠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㈡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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