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 戴文仁戴瑋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核該借據載借款期限為「自民國108年3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8日止」,尚未屆期,故請提出債務人戴文仁、戴瑋廷簽名/蓋章之授信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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