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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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85號抗告人 黃曉玲 相對人 蔡米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票字第41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係新北市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之會務人員,而
抗告人則任職於該工會受相對人指揮監督,負責行政工作。民國107年11月間抗告人因積欠他人債務急需還款,陸續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600,000元、300,000元。相對人要求抗告人應自每月薪資25,000元中,直接扣款22,000元作為清償,且每月16日須再還款30,000元,故抗告人之郵局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均交由相對人保管,由相對人持抗告人之郵局提款卡領取前述每月還款。另抗告人於108年4月30日再向相對人借款400,000元,是實際借款金額共計1,360,000元。
㈡惟相對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
額共計高達3,275,000元,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且抗告人自107年12月至109年6月已陸續還款908,000元,未清償之債務實際僅餘452,000元,相對人悉知上情,卻利用本票裁定僅為程序審查,無從審查實際債權金額,擴大對抗告人之債權,致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與實際債權金額相差甚鉅。此外,系爭本票上「黃曉玲」印文係工會專用文書印章,且相對人事後以保管抗告人之郵局帳戶存款印章,未經抗告人同意擅自蓋印,相對人猶執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顯非適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123條、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載明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本票4紙(即系爭本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58號卷核閱無訛。
㈡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則原
裁定准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於如原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原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即無不合。
㈢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縱或屬實,核屬實體上
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既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查本件抗告既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黃曉玲│108年8月28日│75,000元│108年9月2日│TH421653│├──┼───┼──────┼──────┼──────┼────┤│002│黃曉玲│109年2月7日│1,000,000元│109年2月10日│TH777690│├──┼───┼──────┼──────┼──────┼────┤│003│黃曉玲│109年3月6日│1,000,000元│109年3月10日│TH777691│├──┼───┼──────┼──────┼──────┼────┤│004│黃曉玲│108年12月1日│1,200,000元│109年3月25日│TH42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