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原裁定編號005之支票因支票號碼登載有誤,聲請人於本件並未聲請),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4月1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4月17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0月31日│100,000元│0000000││││ 朱文丁 │義分行│││││├──┼─────────┼─────────┼───────────┼────────┼────────┼──┤│002│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0月31日│223,060元│0000000││││朱文丁│義分行│││││├──┼─────────┼─────────┼───────────┼────────┼────────┼──┤│003│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1月30日│504,800元│0000000││││朱文丁│義分行│││││├──┼─────────┼─────────┼───────────┼────────┼────────┼──┤│004│欣立興業有限公司莊│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97年10月5日│515,610元│0000000││││ 金芳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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