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538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