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有土石方之買賣約定,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交付債務人面額壹拾萬元之支票乙紙及現金壹拾萬元之預付款,詎債務人於收受訂金後,表示原約定價格較低而不願交貨,嗣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且債務人同意返還上開預付款,惟債務人迄今仍未返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