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佳騏 即 葉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佳騏原│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11309│名葉美莉│05月09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葉佳騏原│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85160│名葉美莉│年01月08日起│││││元│││││└──┴───┴─────┴──────┴──────┴───────┘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11,309元整,自起息日94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81,359元整,及其中本金85,160自起息日109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葉佳騏於93年01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92,668元整,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