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雙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乙○○被告 周繼民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周繼民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復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