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與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罪嫌重大,且其尚在假釋中,假釋期間長達五年餘(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期滿),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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