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卉羚 原告與被告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