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竹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竹林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竹林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公共危險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郭竹林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050號、99年度交訴字第69號)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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