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華強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澤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邱淑芬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6年12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路○段337之1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淑芬因積欠債務未清償,其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邱淑芬死亡迄今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淑芬之債權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另債權人 葉玉嬌 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邱淑芬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以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 温潔舷 (女,住新竹市○○路○段33
7之1號)為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卷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