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文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戍
巷2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戍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8,000元,應徵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