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誠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明輝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另補正尚瑞強為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黃志誠、黃**2人,然觀諸卷內
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黃明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
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起訴狀雖載法定代理人為尚瑞強,
然原告之現任董事長為 吳東亮 ,故原告亦應補正尚瑞強為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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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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