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務人 林古仁妹

林傑智

一、債務人林古仁妹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林古仁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傑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左列利率)

1

113,319元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3.639%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6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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