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務人 林古仁妹
一、債務人林古仁妹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林古仁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傑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左列利率)
1
113,319元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3.639%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6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