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他字第49號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三段000號、東興路三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瀚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曾瑋玲 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85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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