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北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北帝國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97年3
月起至98年2月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1,600元,迭經催討
未果,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
本、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屏東廣東路郵局第00134號存證信函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手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抗辯或陳
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請求給付管理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