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救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年9月18日前提出原告核發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行政規章法令依
據條文及法律上意見陳述狀到庭(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並
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自行邀同證人即持切結書予被告簽名之原告
承辦職員到庭證述。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