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6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