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丑○○
           號2樓
      卯○○
      辛○○
     丁○○○
      己○○
      庚○○  現應受
      寅○○○
      戊○○
           樓
      壬○○
      癸○○
      子○○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業於98年8月26日宣示辯
論終結,惟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依法再
開辯論,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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