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丑○○
號2樓
卯○○
辛○○
丁○○○
己○○
庚○○ 現應受
寅○○○
戊○○
樓
壬○○
癸○○
子○○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業於98年8月26日宣示辯
論終結,惟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依法再
開辯論,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