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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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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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