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返還工
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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