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243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24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