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被告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乙○○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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