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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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裕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裕全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重逸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22 號裁定(113.03.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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