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762號原告 曾繼輝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陳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1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