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許清淵 被告 許財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98號被告許財強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