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樺被告何旻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
孫寅律師被告 戴紹祐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