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1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興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