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原告 朱羅綢妹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林修平 律師被告 朱美玲
朱美樺 朱育正 朱珮嫻
朱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配偶即被繼承人 朱士桷 死亡後遺有存款新臺幣(下同)475萬9,575元,原告之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則為0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475萬9,575元,而被告等5人為朱士桷之繼承人,因而請求被告等5人連帶給付237萬9,788元(計算式:4,759,575÷2=2,379,78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萬9,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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