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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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垂周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29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垂周(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戒治期間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民國112年度執字第2936號指揮書記載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惟聲明異議人認為其戒治期間為6個月後即可停止戒治,如停止戒治後隨即接續執行,時間點太過於倉促,若依上開指揮書所載刑期起算日113年6月7日始為接續執行,聲明異議人絕無異議。又聲明異議人於112年5月4日入新店戒治所戒治,其母於112年3月9日往生,目前仍在悲喪中,因其母生前之事尚未處理完成,聲明異議人在戒治期間甚為掛念,亦是其無法安定服刑之因。且聲明異議人於112年5月4日入所期間,因肺結核隔離住院,每二星期需外醫一次,以上理由請准予延後續為執行,並請求按照上開指揮書所載之刑期起算日113年6月7日為接續執行日,其必會準時報到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本案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現於法務部○○○○○○○○戒治中,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桃園地檢署據以核發112年度戒執一字第5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戒治處分,執行期間為112年6月7日至113年6月6日。又檢察官代以國家對於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行使刑事司法權,是否接續執行判決確定案件,係在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權限範圍內,若無指揮違法或執行不當之情,自難僅以被告便利為考量,而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經本院審酌後認檢察官以上開112年度執字第2936號指揮書係自113年6月7日為接續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是聲明異議人徒執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原執行處分及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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