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雅雯
張戎青 張鈞鋒 張瀞方 張彥綸 葉何甜妹 被告 蔡淑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