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金鳳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12年8月22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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