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叁點伍陸公克)及大麻煙捲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警方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查扣之大麻1包(淨重3.56公克)及大麻煙捲2支,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大麻1包及大麻煙捲2支,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查。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