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偵辦被告黃文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業經該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61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7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卷第28頁)。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
0.0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無訛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9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95851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3313號卷第54頁)。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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