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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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961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肆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