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6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96年2月26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
3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61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