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7號債權人 張傑忠 債務人 蘇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即明。債權人除前開准許部分外,尚請求訴訟費用分擔額新臺幣陸仟肆佰零柒元及其利息,惟該部分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費用額之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為之,是此部分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