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國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月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4月6日│100年4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16、669│100年度毒偵字第616、669│100年度毒偵字第616、669││││、737、788號│、737、788號│、737、78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日期│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19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47號│47號│47號│││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7日│99年6月30日│99年10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16、669│99年度毒偵字第864號│99年度毒偵字第864號││││、737、78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640號│100年度訴字第640號││├───┼─────────────┼─────────────┼─────────────┤││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62號│100年度訴字第640號│100年度訴字第640號││├───┼─────────────┼─────────────┼─────────────┤││日期│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47號│83號│83號│││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②編號5至6之應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5至6之應執行刑為有期│││期徒刑1年6月│徒刑1年3月│徒刑1年3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41號││││├───┼─────────────┼─────────────┼─────────────┤││日期│100年9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41號││││├───┼─────────────┼─────────────┼─────────────┤││日期│100年9月20日│││├───┴───┼─────────────┼─────────────┼─────────────┤│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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