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黃梅桂 被告 程偉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2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